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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录

    2020-02-10 16:28:23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第一部分  文件选编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安康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3、旬阳县质监局《关于建立打假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  执法工作制度
    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6、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7、旬阳县质监局执法目标责任制。


    8、旬阳县质监局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9、旬阳县质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部分  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旬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在全县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质量规划和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分析;


        3、负责全县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产品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和推进名牌战略工作,指导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执行省市局下达的统检、定检计划和县政府下达的定检计划,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


        4、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指导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和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统一管理全县单位代码和产品条码;


        5、综合管理全县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依法组织计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机构授权认可和监督管理;


        6、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7、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从源头抓好假冒伪劣产品的治理工作。


    办公地址:旬阳县政府大院西一楼
    咨询电话:0915-7221095
    投诉电话:0915-7202668

    第四部分  旬阳县质监局执法责任分解
    (一)、领导执法责任分解
    1、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科技工作;


    (3)、全面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工作;


    (4)、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行政综合管理工作。


    2、副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分管质量、计量、标准化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工作;


    (2)、组织、监督、协调行政执法工作;


    (3)、分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4)、分管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3、办公室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文件材料的起草及会议组织和有关事项的督办;


    (3)、负责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党的工作;


    (5)、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


    4、法制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2)、负责行政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行政案件审理及移送的具体工作;


    (4)、负责“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5、安监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质量计量标准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检、定检和专项检查工作;


    (3)、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无证产品;


    (4)、负责案件的举报、投诉、申诉处理工作。


    7、稽查队队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现场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2)、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产(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3)、承办上级部门、本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执法机构执法责任分解
    1、行政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年鉴工作;


    (3)、负责组织安排全局性会议;


    (4)、负责综合性文稿和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的审核工作;


    (5)、负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卫生、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资产管理等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8)、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法制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3)、负责全局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4)、负责局案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本局的行政应诉工作;


        (5)、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质量标准计量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对全县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整改;
    组织实施全县名牌战略工作 ,受理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申请;
    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对全县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订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开展质量培训和质量管理活动,对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


        (2)、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
    组织制订地方标准;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
    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
    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3)、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组织全县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
    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
    负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审核。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
    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
    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5、稽查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履行《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对生产、流通领域,尤其是市场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实施现场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产(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受理违反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举报,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承办上级部门、本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部分  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章 单独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节  单独执行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节  单独执行的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第390号令发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314号令公布施行)
    第三节 单独执行的地方性法规
    1、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施行,根据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3、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0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4、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34号发布施行)
    5、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39号发布施行)
    6、陕西省名优产品认定办法(2004年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9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单独执行的部委规章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发布)
        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6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发布)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7、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9、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2号发布;
    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7号修正发布)
        10、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5日国经贸[1995]458号印发,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号局长令发布)
        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8号令发布) 
        1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发布) 
        15、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发布) 
        16、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
    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发布) 
        17、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发布) 
        18、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3号发布) 
        1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2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00年6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发布) 
        2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 
        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发布) 
        2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2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26、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 
        27、标准出版社发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 
        28、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发布) 
        29、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 
        3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3号发布) 
        31、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9号发布) 
        3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发布0 
        33、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8号发布) 
        3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1995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9号发布) 
        35、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 
        36、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发布) 
        3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令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8、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1997年9月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0号发布) 
        39、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发布) 
        4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发布施行) 
        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2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2号令发布) 
        4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及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4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4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4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46、游乐园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3日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
    47、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五号发布)
    4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发布施行)
    4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5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5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4号令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5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节 单独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发布)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 (2001年4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3、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4、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 (1986年10月2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经质[1986]664号发布)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质量振兴纲要 (国务院1996年12月24日发布) 
    7、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9日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发布) 
        
    第二章 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节 共同执行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施行)
    8、中华人民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共同执行的行政法规
    1、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施行,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施行)
        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 
        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节  共同执行的部委规章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发布)
    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1993年10月9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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