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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三个规定必备文件,六个严禁,承诺书,工作警示

    2020-07-24 10:04:57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编辑按】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防止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xx市公安局围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小编为您整理了《落实三个规定必备文件 六个严禁 承诺书 工作警示》,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六个严禁 承诺书 工作警示

     

      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六严禁

      一、严禁越权干预执法办案。

      二、严禁插手他人案件办理。

      三、严禁违规过问案件情况。

      四、严禁私下接触案件关系人。

      五、严禁违规过问情况不登记。

      六、严禁违规过问线索不查处。

      xx市公安局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承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防止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xx市公安局围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郑重承诺:

      一、“干预、过问”必登记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

      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违规违纪”必追责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举报投诉”必核查

      针对本承诺的所有内容,xx市公安局抱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对市民朋友提供的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反馈。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xx、法治xx建设。

      举报投诉电话:12389、110

      xx市公安局
     


      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工作警示
     

      一、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登记、记录,否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给予纪律处分。

      二、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需记录在案。

      四、领导干部、内部人员下列行为属违反“三个规定”行为: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工作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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