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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常用范文系列之十一,调研报告发言,制度

    2021-02-01 11:40:43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编辑按】常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小编为您整理了《2021年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常用优秀优秀范文系列之十一 调研报告发言 制度》,给您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借鉴。

    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写作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近日我们组织专人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如下:
    一、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情况
    2021年,我区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本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确保了社会的安全稳定。自全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0人,解除矫正74人,现在册矫正人数46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委托调查12人。我区现有一个基层司法所(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为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我们采取业务练兵、岗位学习为主,到丰润、路南等先进县区参观见学等形式强化业务学习,明确职责,从思想上不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履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2021年社区矫正实行新的档案管理办法后,我们严格执行审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解除矫正、档案归档等整个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不同对象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坚持周联系月汇报,让每个监管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管理。受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区仅有一个基层司法所,即老庄子司法所,负责空港城开发区和老庄子镇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其本单位管理。社区矫正与监内执行有着同样的严肃性,只是在具体实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办既不具备行政司法主体资格,又难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也极大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司法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对我区提出了明确整改意见。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门的共同配合,由于区司法局组建时间比较短,各部门相互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有待加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一支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对象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社会力量还有待于全面发展和加强。
    四是工作任务日益加重。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越来越多的罪犯将转入基层社区接受矫正。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有效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无法按照要求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极有可能造成这部分人员的失管、失控,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建议
    1.增加专门机构,加强人力配备和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司法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1〕71号),建议新建一个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庆北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办公室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在岗学与脱产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等形式,下大苦功加强现职人员的业务学习,花大气力提高现职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壮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要积极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使全社会都能够正确认识、理解、支持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大力营造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队伍。
    3.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资金需求。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继续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照每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少于200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培训、必要的办公用品、印制宣传材料、工作表彰等,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矫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加强协调配合,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避免脱管失控。另一方面要为他们积极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矫正动员会县长发言材料
     
    同志们:
    今天,这次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其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当前及今后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平安进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刚才,县司法局局长同志安排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县人大副主任同志宣读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党办发〔〕144号)文件,我完全同意。请大家认真领会,结合我县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现实需要,对于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以教育挽救失足者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罪犯关押数量,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符合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社区矫正就是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实施社会化矫正,避免“交叉感染”,努力减少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服刑人员自觉改造的积极性。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严厉打击犯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宽缓刑罚、争取人心,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长期战略。实践证明,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没有社区矫正作为衔接和承载,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很容易失控,势必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和实施效果。每一个罪犯身边都有亲属、邻里、朋友等一定数量的密切人群,刑罚的宽严不仅影响罪犯本人,而且对这些关系密切的人群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对那些罪行轻微或者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化解他们的对抗情绪,促使其更好地悔过自新,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认同感,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刑罚执行制度的必然。目前,社区矫正模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刑罚实施的主要导向,这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开展社区矫正可以加大教育改造力度,强化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的自律能力,有利于构建家庭与社会和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了我国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原则和司法工作传统优势的法律化、制度化,又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利于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增强刑罚效能,合理配置执行刑罚资源,降低执行刑罚成本,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与回归社会。
    二、理清思路,精心组织,扎实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法工作创新的关键所在。我们要紧密结合“三个建设年”活动的开展,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坚持执法为民,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及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既需要每个环节独立承担工作职责,又要有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紧密衔接,连贯管理。特别是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做到工作流程规范统一,衔接配合准确到位,形成合力,确保矫正对象“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各乡镇综治维稳办要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
    要认真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
    要把社区矫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正确行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权、考核奖惩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助。审判机关要严格准确地运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对那些具备法定条件,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特别是在监管场所内比较突出的老病残犯、未成年犯、部分女犯、过失犯、偶犯,尽可能地运用缓刑、假释,让他们在社区服刑,以体现国家刑罚的宽容和人道,更好地化解消极因素。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将送审前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到有关社区矫正机构。
    检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针对我县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矫正工作压力较大的实际。为防止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疏漏,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关、跟踪检察关、释放解除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治安处罚措施;
    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按照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职责,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及时依法处理。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保障服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通力协作,加强配合,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社区矫正保障机构。财政部门要重点做好财力保障,切实解决好社区矫正经费问题。人社、编制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编制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支持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建设。民政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社部门要协助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面向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就业指导。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各乡镇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志愿者为依托,鼓励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社区矫正监督、教育工作网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方面,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很强,要求很高。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具体领导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有效整合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合力抓,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队伍建设。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提升保障水平。要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测算成本,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健全制度,确保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加大舆论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是新生事物,要大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舆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认同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落实工作责任。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县刚起步,协调机构还不健全。各乡镇要认清自己的工作职责,协调配合县公安认真组织乡镇派出所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
    县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县人民法院要责令矫正对象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到各乡镇司法所报到,做好法律文书的抄送工作;
    县司法局要做好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工作;
    各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公、检、法、司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程序,确保矫正对象无遗漏;
    县财政、编办、民政、人社、工商、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六)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力度,做到年初有安排部署,半年有检查考评,年终有考核验收。县综治维稳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重视不够、执行不力,出现漏管脱管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锐意进取,扎实工作。让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构建“平安、法制、和谐”做出积极贡献,为加快建设黔东北铁路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安全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情况调研报告写作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化推进,预防和削减矫正对象遗漏管问题显得越来越主要。近年来,审查机关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经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式,使社区矫正领域的遗漏管景象获得较好的节制,矫正对象从新犯罪率不断节制在0.2%左右。然则,要清醒的看到,矫正对象遗漏管问题仍在必然范围内存在着,对社会的和谐不变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发生了负面影响,足以惹起我们的高度注重。
    一、社区矫正对象遗漏管缘由
    (一)交付环节联接不畅。因为交付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联络与共同不够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缘由,交授予执行两大环节没有很好地联接上,形成执行机关“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皆不见”。首要显示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文书没有标准送达。交付执行机关不送达或许没有依照有关规则要求的时限、地址和方法送达司法文书,招致执行机关不能实时获知矫正对象状况,对矫正对象的底数把握不清,无法落实有用监管。另一方面,矫正对象没有依法交付。例如,依照有关规则,牢狱治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牢狱、看管所该当将矫正对象押送至寓居地,与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抄送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分、县级人民审查院监所审查部分。而在实践中,有决定机关让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持司法文书自行到执行机关报到,可有的矫正对象并没有在规则期限内报到,形成漏管。
    (二)执行环节监管不力。一是有的法律人员受重打击、轻维护,严惩案、轻执行思想的影响,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工作的主要性及面对的严肃情势不足准确的认识,没有从思想上高度注重这项工作。二是有的法律人员营业上不通晓,对本身的职责没有明晰、精确的掌握,法律随意性大。三是还有的法律人员法律方法比较单一,监管办法不到位。显示在:调查工作没有常常化、准则化,回访准则没有落实到位;外出告假等准则没有获得很好的执行,对不假外出的矫正对象未能实时开展批判教育和采取必然办法查找;法律力度不够,关于服刑矫正对象违背规则、该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没有撤销,该当收监执行科罚的没有果断执行。四是基层力量单薄,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很多时分存在身兼数职的状况,较大水平上减弱了真正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力量。五是因为协管人员多由村(居)委会干部构成,少量协管人员没有尽到协管职责,对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治理脆弱松散,关怀不够,没有收到应有的帮教结果。
    (三)矫正对象躲避监管。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认识淡漠,没有坚持在刑认识,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冲突,不顾全监管革新;有的矫正对象以为本人犯了罪,没有脸面继续在寓居地出头露面,想尽方法躲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到外地打工,离开了执行机关的牵制,逐步放松对本人的要求,所以就没有严格依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报到申报活动状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假外出务工,私自离开监管,然后形成遗漏管。
    (四)有关司法尚不完善。一是在立法层面存在规则纷歧致的景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调查,地点单位予以共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交地点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调查。单从上述法条来看,施行调查的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此外,我国自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详细从事调查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这与司法规则的公安机关存在必然收支。并且,本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八)》只明确规则对控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社区矫正,没有对掠夺政治权益和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这样的规则,这些纷歧致的规则给实务工作带来了必然影响。二是我国还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立法,关于这一领域的的司法很不健全,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中。虽然,这些标准性文件填补了当前司法规则的欠缺,然则,它们自身没有上升为司法,合用效能明显不及司法,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扬。
    二、避免监外矫正对象遗漏管的对策
    (一)齐抓共管。预防和削减矫正对象遗漏管问题关于维护社会和谐不变,降低从新犯罪率有着极为主要的实际意义。因而,党委、县政府和政法部分都该当高度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并依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构成分工协作、权责清楚、环环相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样本样本,着力将社区矫正工作抓紧抓好。一是县综治委要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结合联席大会、季度检查、审核评价等方法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工作指导。二是审查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要经过审查建议、改正违法、监督收监等法律方法,切实增强对交付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司法监督。三是政法部分应尽能够的完成信息共享。本县公检法司内部都各自构成了信息库,然则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坚持。建议今后各政法部分间横向坚持社区矫正信息软件系统,在提高各政法部分工作效率的还,便于审查机关开展动态监督,预防和改正遗漏管问题,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标准交付。一是在司法分析尚未出台的状况下,严格依照对相关部分具有约束力的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所确立的时限、方法、顺序严格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上述标准性文件没有确立的事项,可以由相关部分一起研讨必然的处理方案,运用会签文件的方式进行标准。别的,本能机能部分在工作中要增强联络、协作共同,保证交付执行落实到位。二是在交付执行工作中尽量做到交付执行人员与执行机关采取人员晤面、执行机关采取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晤面。三是高度注重异地交付执行工作,坚持司法文书与矫正对象均要交付到位,避免漏管。四是因为交付执行不到位招致交付执行环节脱节的,该当通报有关单位,实时查明是在哪个环节呈现问题。该当补齐相关手续的,迅速补齐相关手续;该当追查责任的,该当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监外矫正对象悉数纳入监管。
    (三)增强监管。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监督治理、帮困扶持三大任务的要求,增强对各类矫正办法和办法的综合运用,从全体上提高矫正对象教育革新质量。
    在教育矫正方面,在矫正对象入矫时,在深化分析矫正对象犯罪成因、性情特征、家庭状况等要素的状况下,设计特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结合公益劳动、心思引导等方式,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在刑认识,保证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落实到位。
    在监督治理方面,一是调查小组采取常常性的开展调查工作、按期回访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开展监督调查,特别是对新交付、思想不不变、生活坚苦、严重变故、显示差、思想顽固等六种景遇的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六必访、六必谈”,进一步摸清底数,把握状况,增强对社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二是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迁居、外出请请假等监控制度的还,不断加大法律力度,特别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景遇曾经消逝的,缓刑、假释被撤销的,该当收监的果断收监;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未经同意私自分开所寓居的市、县,经正告拒不矫正,或许拒不申报行迹、下落不明的,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顺序上网追逃。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背司法、行政法律或许国务院公安部分有关监督治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第六十条的规则赐与治安治理处分。
    在帮困扶持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施矫时,必然要高度注重和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持工作。对没有经济起原的社区矫正对象,该当积极争夺在其家庭成员及亲朋的扶持,积极协调街道和社会力量,落实最低生活保证;对有必然学问或专业技能专长的矫正对象,该当经过协助联络单位和支持自谋出路等方法,努力发明就业前提;对曾经找到工作单位的矫正对象,要在支持和鼓舞他们就业的还,严格执行请请假准则、事前申报准则,避免他们借工作之故不认真承受教育矫正,而让他们在自给自足、服务与报答社会的还,坚持健康不变的心态,削减和消除消极、冲突心情,准确看待和共同矫正治理,保证矫正工作的司法结果和社会结果。
    别的,针对基层事务繁复、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以及协管组织治理松散的实践,一方面,要逐渐选派专业才能强的人员加强基层力量,落实他们的职务待遇,提高他们干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另一方面,安排责任心强、本质较高的人员参加协管组织,不范围于村(居)委会以及原地点单位指导,可以思索如退休教员、大学生意愿者等人员,以充分社区矫正协管队伍。
    (四)健全立法。一是运用司法批改案的逐渐改动现行刑事司法中曾经过时或互相矛盾的条则,保证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刑事司法高度统一。二是制订一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从人员、机构、职责、工作流程等方面加以规则,确立社区矫处死律准则。三是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多家单位探究出了很多防控遗漏管问题的卓有成效的方法,如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运用“收集联动、指纹辨认,手机定位”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治理①,又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社区矫正对象供应保证人或许保证金②等方法,都可以对纠防遗漏管景象起到很好的效果,值得在立法中加以确认。别的,还可以思索将一些规则比较完善的标准性文件上升为司法分析,如《关于增强和标准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提高其效能,改动当前不足司法支持的近况,更好的服务和指导实践。

     
    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改善综述
     
    本文作者:胡赪工作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一、国外社区矫正发展简述
    通常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前身是社区治疗,是实证学派的矫正刑思想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新发展。二战后,基于回归社会和预防犯罪理论,人们总结了社区治疗的优缺点从而使社区矫正模式应运而生。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社区矫正已经遍及美国的每一个州,并广泛适用于审前释放和转处、缓刑、居住方案、重归社会方案和假释等方面。社区矫正的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劝教员等,而且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家中监禁制、周末监禁制、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归假制等。在加拿大,社区矫正大约监督着监狱和社区中的省级成年犯中的80%。社区矫正不再被认为只是监禁刑的一个附属品或替代物,而是在可能和恰当的时候要优于直接的监禁刑,后者已经被视为是/最后的选择0(lastoption)。[1]
    二、社区矫正的法治价值
    1、体现法治的公正与自由价值,切实尊重人权,保障被矫正者的应有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0并指出:/当规范使得各种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0[2]社区矫正主张以人为本,注重对犯罪人的保护,使罪犯在社区中生活,基本成为社会正常的人,使犯罪人能够有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具体包括:其一,可以保障犯罪人应有权利的有效行使,充分利用不与社会隔离的特殊优势,在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刑人员的权利。/在民主社会里,罪犯遭受的损失就是失去自由,所有其他权利,政治上的、经济上的、教育上的权利,都应像其他公民一样地保留。0[3]社区矫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人其他自由权利的行使,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救济权、婚姻家庭权利。其二,与监狱相比,在社区开放的环境下,社会监督更有效直接,从而避免了一些监管人员在监狱这种较为封闭、社会监督较薄弱的情况下滥用权利,任意剥夺侵害服刑人员的权利与自由。最后,社区矫正集中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治、思想教育和行为监督,还可以为犯罪人提供较好的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使得他们学习适应社会需要的劳动技能,提高文化知识水平,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过程。2、加强对罪犯改造的针对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较之传统的监禁刑,社区矫正能更好地实现刑罚之目的))))预防犯罪并避免/监狱人格0的产生。通过这种完全开放的、综合各方力量的矫正手段,更能促使受刑人经常与家庭和社会联系,减少孤独感、失落感;矫正工作者把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于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治过程中去,通过集中的力量和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与行为监控,杜绝/监狱人格0的形成,充分地发挥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适应社会生活,接受社会规范,顺利地再社会化,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3、从宏观的角度上讲,实行社区矫正其理论依据是刑罚的预防目的,而刑罚以预防为主要目的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加之社区矫正是一个社会的综合大工程,涉及司法、社会、社区、家庭、群众的刑罚意识等方面。社区矫正的实施,不仅需要现行的司法、社会、社区、家庭、群众刑罚意识作出很大的调整,更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在这几个领域的转变确立下来,以落实社区矫正这一开放式行刑方式。而这些转变是以符合刑罚现代化发展要求。4、有助于降低成本,实现行刑效益。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区资源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改造,首先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监狱的压力和国家的财政负担,降低行刑成本。充分发挥社区的价值,承担行刑工作,还可以促进社区自身发展,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区服务体系,促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在社区的普及。
    三、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性化矫正观念的日益普及,监狱矫正模式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关注并努力借鉴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因素,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了5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6(以下简称/两院两部0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已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在全国进行试点并推广。2004年司法部印发了5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6,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奠定了基础。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从当前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4]而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1980年代初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0整治斗争,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由于在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较紧,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5]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6]
    (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我国现行5刑法6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0,/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0;5刑事诉讼法6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0,/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0,/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0,/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0,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0。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它顾,至今也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矫正;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0的/真空状态0,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矫正罪犯。这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必然难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各种刑事处分的方针、政策,破坏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造成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匮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三)程序保障欠缺只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在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方面,只提到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各个阶段如何有序衔接、如何确定管辖范围等却是一个空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了相关衔接规定,如北京市的5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6、上海市的5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6和5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6,江苏的5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6等,相继对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衔接和文书转递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及奖惩和解除等程序,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但因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要求,各省市自己因地制宜的规定或者过于简单,或者不够全面,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程序林林总总,致使这项严肃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难以规范和统一。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明确社区矫正的主体我国目前尚缺乏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合二为一的专门机构。西方许多国家都已成立了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如新西兰的国家矫正部、英国的内政部国家缓刑局[7]。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狱管理部门一样,同样担任着行罚执行的功能,我们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经验,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或将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管理机构合二为一,成立统一的矫正管理部门,这样更有利于社区矫正及监禁矫正的有机结合。如加拿大社区矫正机构是矫正局的一个组成部分,联邦矫正局负责对联邦监狱和联邦假释的管理,各省矫正机关负责对省级监狱和地方社区矫正的管理[8]。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均采用这一模式。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1、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扩大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使社区执行的刑罚得以合理扩充。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社区执行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都很低,使得社区矫正活动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为此,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尤其是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初犯、过失犯、女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2、突破现行法律框架,改革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有的条款已不适应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利于社区矫正的扩大适用。为此,完全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立法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三)强化社区矫正罪犯监管责任基层司法所应参照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5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6等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帮助社区矫正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总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寄希望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充分的依据。对于各地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应尽快予以推广。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与配合,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审判机关
    第三条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对本区被羁押的被告人有可能适用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向被告人居住地街道(镇)司法科发放《关于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意见征询表》(以下简称《意见征询表》),听取意见。
    街道(镇)司法科收到区法院发放的《意见征询表》后,通过走访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原单位、家庭、学校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填写《意见征询表》。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刑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街道(镇)司法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征询表》反馈至区法院。
    《意见征询表》反馈区法院前都须报区司法局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意见征询表》中的意见,供区法院在量刑时参考。
    第五条区法院对适用缓刑、管制的案件在定期判决宣告时,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地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科的同志参加。区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判决书中可撰写有针对性的“法官诫免语”,督促被判处缓刑、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对象在3日内到公安机关报到。
    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参照前款执行。
    第六条区法院应在缓刑、管制判决生效后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司法局基层科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区法院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自收到区公安分局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区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丧失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由社区服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司法科将提请收监的相关材料送公安派出所;
    派出所在初审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区公安分局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向区法院提出书面建议书,法院视情况依法裁定收监执行。
    第三章检察机关
    第八条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是否依法执行和执行机关的执法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规范实行监督。
    第九条区检察院对下列机关执法监管活动实施监督:
    (一)区法院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活动。
    (二)区公安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及监管的执行活动。
    (三)区司法局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条区检察院对下列刑罚执行及执法监管活动实施监督和审查:
    (一)社区服刑人员是否被纳入社区矫正对象范围及是否按规定被落实监管和社区矫正措施。
    (二)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脱管、漏管或下落不明现象。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期限是否准确,刑罚执行的变更是否合法。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宣告和期满宣告是否按时进行。
    (五)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本市,公安机关对请(销)假审批的执行情况。
    (六)社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和提请司法惩处的情况。
    (七)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审核和办理减刑、假释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执法情况要加强检察监督和审查,对公安机关报请裁定减刑和假释的案件,要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实行同步检察,并提出检察意见。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司法局发送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
    其他有关刑罚执行活动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区检察院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告诫,并向执行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与街道(镇)司法科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公安派出所要指派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负责每月向街道(镇)司法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街道(镇)司法科每月向公安派出所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和矫正工作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与街道(镇)司法科核对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数据,确保人员底数和刑罚执行期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收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刑罚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街道(镇)司法科。
    公安派出所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查找。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5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矫正开始宣告会,并通知街道(镇)司法科参加。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时,由公安派出所主持召开矫正期满宣告会,并通知街道(镇)司法科参加。
    第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因事需要离开本市或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镇)司法科反馈审核意见,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办理销假手续。对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公安派出所在办理上述手续的同时还应负责委托暂住地公安机关监管。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后,发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书》。
    社区服刑人员要求迁居时,应向社区民警提交书面申请,民警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其迁移户口的理由进行调查,并听取街道(镇)司法科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派出所领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派出所应通过发放《联系单》方式告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以回执确认后,落实监管措施,并通知各自所在地司法科。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认真审核。
    对被宣告缓刑、管制及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区司法局出具的减刑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被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区公安分局各基层派出所对区司法局出具的减刑、假释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及时书面通报街道(镇)司法科和检察院监所科。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制作《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原判人民法院裁定。
    对被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监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对街道(镇)司法科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区公安分局审核后,由区公安分局提请原决定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撤销原判收监执行的建议。
    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评街道(镇)司法科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区司法局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司法局全面掌握、收集、汇总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有关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区司法局每季度负责对街道(镇)司法科缓刑和假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街道(镇)司法科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区司法局指导、监督并评估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工作站及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街道(镇)司法科应在公安派出所主持召开矫正宣告会后,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认真填写《社区矫正工作记录簿》,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管理、开展教育矫正(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个性化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和帮困解难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街道(镇)司法科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重新违法犯罪嫌疑、逃避监管、下落不明等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填写《异常情况转递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安派出所和区检察院监所科。公安派出所对司法科通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或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街道(镇)司法科。
    街道(镇)司法科应将《异常情况转递单》复印件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负责将《异常情况转递单》转递至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街道(镇)司法科开展通报和调查处理异常情况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通报。
    第二十七条街道(镇)司法科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情况按月、按季度进行考核,并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提请奖惩,由区司法局每季度开展审批、汇总和上报工作。
    区司法局对在服刑期间有突出悔改表现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规定》实施奖励考核,并向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等书面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经教育和实施日常行为处分后仍不悔改的,由街道(镇)司法科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惩处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每季度组织召开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基层指导科有关同志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例会,对每季度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区司法局负责每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以及各街道(镇)分管领导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社区矫正工作,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对区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意见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区检察院。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分局市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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