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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例文】

    2019-02-22 00:41:48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以下是民事申诉状例文,欢迎阅读参考。
      民事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李______,男,_______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被申诉人:郭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解决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
      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
      我村解放时,郭随******跑到______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
      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______;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
      我一直执管居住至今。
      时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
      当时经大队、公社、______县法院及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过争执,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依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
      ______年郭又申诉到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依据,没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依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
      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
      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
      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
      ______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
      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______、民兵营长贺______、农会主席贺______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______,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
      贺______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______(见附件)。
      如果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______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______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______居住至______、年。
      贺_ ____于______年归还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贺______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______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
      ______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
      郭全家人一直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执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
      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帮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
      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个。
      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
      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______、贺______都可证明。
      我______年就开始住着此房,______年发证时郭______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现在提出难道没有问题吗?郭就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机会从中捣鬼,现在出来进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诉请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民监判字第___号判决,维持原______地区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诉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
      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
      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nbs ①案件来由。
      ②请求与理由。
      这是申诉状的核心内容。
      第四部分,尾部。
      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民事申诉书【2】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x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
      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
      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
      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
      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
      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
      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
      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
      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民事申诉状【3】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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