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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

    2021-04-28 22:05:23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商务电商〔2018〕14号)、《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商示范创建积极提升电商扶贫成效的通知》(商务〔2019〕126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商务〔2019〕218号)等文件,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县电商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开展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一)对于县内电商经营主体销售业绩的奖励(县内电商主体指的是在县域内注册的电商企业、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鼓励我县电商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注册在我县依法依规经营的电商经营主体线上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含)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经认定后,对销售农产品类、版画、青瓷、湛卢宝剑等特色产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线上年度销售额3%的奖励;
    对销售其他品类电商经营主体给予线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2%的奖励,单家电商经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5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5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二)对于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的奖励

    支持内容:鼓励在我县成立电商经营主体利用第三方线上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对县内新增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标准:对于我县新增并开通对公账户,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后6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100单(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2020年度、2021年度的后6个月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我县农村产品单量达500单以上(以后台网销数据为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经营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600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2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2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同比例下调。

    (三)对于使用公共品牌提升网货化包装的补助

    支持内容:支持“山水”、地理标志品牌的网货化运用。使用“山水”、地理标志品牌,深入挖掘品牌内涵,进一步创新、提升产品网货化包装,促进我县农村产品销售。对电商经营主体使用“山水”、地理标志品牌提升产品网货化包装的,给予网货化包装设计费、包装开版费、打样及印刷制作费合计不超过20%的补助。

    补助标准:对电商经营主体“山水”、地理标志品牌运用,单个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种产品已上架销售的不同规格只认定一款,且单家企业最多申请2款),对申报年度的上年度获得过该项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不再重复补助。该项目年资金安排2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合计奖励金额超过2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四)对于电商经营主体促进我县农村产品产销对接的补助

    1.促进农村产品线上线下融合销售

    支持内容: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使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线上销售和线下实体销售相结合,拓展销售渠道。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靠近旅游路线附近或有实际需求的地方,布点线下实体,销售我县农村特色产品,促进农村产品销售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布点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专柜等的电商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线下实体经销店、O2O体验店、旗舰店、展销中心、专柜等单家实际运营面积达到15平方米的给予补助0.5万元,运营面积达20平方米的给予补助1万元、实际运营面积达50平方米的给予补助2万元,申报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五)加快第三方电商服务业发展的补助

    支持内容:鼓励电商服务性企业(包括代理运营、网页设计、IT技术支持、产品拍摄、内容制作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不包含快递行业)开展促进我县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村产品的服务,根据电商服务性企业累计服务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补助标准:对于电商服务性企业每年为县电商企业开展服务累计的服务金额达1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后,相应给予服务金额1%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促进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一)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

    1.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设施建设

    支持内容:为完善农村流通体系,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体系协同发展,对于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设施建设(硬软件),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补助标准:对企业建设农村物流仓储中心、农村物流信息管理平台及农村物流运输设施设备等,可按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申报企业当年度快递上行单量须达10万单(含)以上。

    2.农村产品上行的快递费用

    支持内容:完善快递资源配置,弥补县、乡、村三级快递服务短板,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行业共同发展,对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产生的快递费用,可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补助标准:对电商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产品上行产生的快递费用,按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快递费用20%的补助,单家电商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申报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年销售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该项目年安排资金5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5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二)支持农村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农村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三品一标”、“一乡一品”、特色优质农产品等资源,发展农村产品检测、分拣、包装及仓储保鲜等服务,建设具备分级、包装、预冷、检测等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的基础设施,促进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的初步发展,促进电子商务与供应链体系协同发展。对电商企业通过申报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补助。

    补助标准:按申报企业农产品产销供应链服务体系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不动产建设成本、生产设备采购费用、仓储以外的房租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申报企业或项目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支持电商经营主体租赁仓储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经营主体租赁仓储以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促进农村产品的销售。对年度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所租用的仓储租金费用,按年度实际租赁面积进行相应补助。

    补助标准:对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的电商经营主体,按其年度实际租赁仓储场所面积给予每月每平米不超过3元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30%,最高不超过3万元。该项目年安排资金30万元,若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电商经营主体的合计奖励金额超过30万,则以申请验收确定金额为基数,按同比例下调。

    3.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进行农村产品网络销售

    支持内容:支持我县电商经营主体建设直播室用于开展县域农村产品上行业务,促进农村产品的销售。

    补助标准:对年度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费用,按实际投资额(仅限于室内装修、直播设备、货架等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

    三、推进电子商务助力扶贫工作

    支持内容:支持电商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开展电商业务或为电商供货)主动对接贫困户,收购贫困户自产农村产品、发展“电商+基地+农户”模式或吸收贫困户用工,增加贫困户收入。对主动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电商经营主体,根据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电商经营主体出具的年度带动贫困户增收佐证材料(贫困户签收并按手印),按带动贫困户增收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家经营主体不超过3万元。

    四、意见各项补助扶持资金的规范支出方式程序

    项目申报类支出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由责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组织项目评审。

    项目扶持情况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本意见涉及重复补助部分,或与上级补助及我县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补助。

    本意见所提及奖补政策兑现年限为2020年度和2021年度(即2021年申报2020年度数据,2022年申报2021年度数据),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本意见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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