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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答辩状】中介合同纠纷答辩状

    2019-02-19 11:10:14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中介纠纷的答辩状该如果写,才能有效呢,下面就是小编整理关于中介答辩状的案例,欢迎参考。
      中介纠纷案二审答辩书【1】
      案 号:(20xx)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30号
      案 由: 居间合同纠纷
      答辩人: 单x(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号4栋1单元6xx
      户,身份证号码43042xxxxxxxxx5642,电话1371xxxxx33)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事实及答辩:
      一、 一审法院没有“越权裁判”。
      因涉案房屋已被原业主董喜玲(本案第三人)售出,事实上已单方解除合同。
      董喜玲还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应当通知对方”却没有通知对方),不能改变合同已被“单方解除”的事实。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已经解除,有事实和法律的根据,不属于“越权裁判”。
      二、 原告(上诉人)没有“完成居间合同上诉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如下:
      1、原告采用格式合同欺骗被告(应诉人);
      2、原告隐瞒了交易风险(导致被告蒙受了经济损失)。
      以上两点,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均有详细阐述。
      三、 被上诉人无法从银行贷到合同所约定的款项,不是因为被上诉
      人的原因引起的。
      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被告)已向上诉人(原告)及第三人(卖方)说明,筹齐首期购房款尚需数日。
      而第三人(卖方)亦表示,她需要向银
      行申请提前还贷,且提前还贷的资金尚需向朋友借支。
      对此,合同三方均无异议。
      合同的第八条却规定“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贷款所需资料”,这本身就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仅“第三人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这一程序,“15个工作日”也完成不了。
      20xx年x月xx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被告因系第二次贷款购房,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493000元(占总购房款的61.78%)。
      至此,该合同因不可抗力(政策原因)而无法执行。
      四、 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五条及《民法通则》第五条作为判决依据是正确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人:
      20xx年xx 月xx日
      民事答辩状(居间合同纠纷)【2】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xxx,女 ,汉族,19xx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2345。
      被答辩人:深圳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号梅林xx中心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xx
      答辩人xxx与被答辩人深圳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被告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答辩人遭受巨额损失,答辩人将追究被答辩人的相关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是答辩人房产居间服务单位,20xx年6月8日答辩人按案外人xxx及被答辩人的员工xxx、xxx三方共同商定2个月时间之内完成此房产的过户手续,并签订合同。
      由于业主方(案外人xxx等)需要急需在购买其它房产,根据三方协商确定后选择商业贷款,贷款实际完成20xx年10月11日(商业贷款利率 4.9%,公积金利率相3.25%),在此期间被答辩人私自更换银行,并且未和答辩人有过任何商量,经过答辩人多次催促之后才知道,是因为被答辩人和银行的合同已过期。
      后又未经过和答辩人协商或同意,被答辩人私自更换担保公司,而且也是同样的理由是被答辩人和担保公司合同过期,直接导致答辩人损失x元(担保费用增涨2%点),另外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业主收到全款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实际交付房产与合同约定日期晚15天,被答辩人也支付x元的费用作为给业主方
      外观设计侵犯权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xx国际商贸城xxxxx/xxxxx号商位,注册号: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电话:12345。
      答辩人对原告xx起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出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无主观侵权过错,不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答辩人在原告的订购行为发生前,未从事过该产品销售,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侵权。
      2、答辩人所销售的产品是原告提供的标准,答辩人并不知道按原告提供的标准会导致专利侵权。
      3、答辩人对制造者生产的产品是否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
      二、答辩人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三、答辩人的销售行为是原告引起的,系一次性行为,无原告诉请的连续侵害行为,原告诉请停止侵害不符合客观事实。
      四、答辩人销售的产品总量仅x个,进价为x元,零售价为x元,所得利润仅x元,原告提起巨额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五、原告未申请专利侵权鉴定,仅凭借主观判断就作出被告侵权的定论于法无据。
      六、本案侵权主体应该是制造者,而不是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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