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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0-02-10 16:23:07  呢子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字号:T|T

    申请人:***,男,75岁,蒙古族,原***物资局退休职工,住****片,电话:****

    被申请人:***人民政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县长

    复议要求:撤销***人民政府文件*政字〔2004〕159号《关于***苏木***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依法认定该地区土地为国有土地。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苏木因承包开发额尔特南沙滩土地纠纷一案,从1996年9月产生纠纷至今已近10年,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导致我这起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主要原因。2000年6月28日**县政府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以磴政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指出,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一直由**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且1985年3月16日**县草原行政部门代表县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了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集体所有。我不服,于2000年7月4日向**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2000年11月29日,**行署以*署复决字〔200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县人民政府的磴政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我认为**县政府的确权决定和**行署的复议决定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及程序上均存在着严重错误,又于2000年12月12日向**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两个决定。经**县法院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受理此案。2001年4月16日,**法院以〔2001〕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县政府的*政地权字〔2001〕第1号确权决定书。我不服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5日巴**中院以〔2001〕*行终字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对此,我仍不能接受,于2001年9月22日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县政府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县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作为堂堂的一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且在明知所作决定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还脸不红心不跳的一而再再而三的的置国家法律、事实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将本来是国有的土地确为集体所有,这难道不是故意设立障碍,而存心要让我这个小老百姓申冤无门吗?这就是所谓高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人民政府的丰功伟绩吗?说白了这是无耻,不要脸!是在玷污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尊严,普天之下绝无仅有。为了说明**县政府的荒谬无耻和严重违法,我再次就有关事实说明如下:

    一、该地区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

    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1994年6月10日《**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已将该土地列入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县县委、政府在《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开发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凡规划并批准的开发区,所在乡、苏木党委和政府要耐心说服和教育当地农牧民,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要克服封闭自守的思想,积极支持引进开发,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要为开发创造条件,绝不允许借故阻挠。要十分慎重地处理好土地开发占用当地农牧民草场的问题,凡开发占用草地的,开发单位或个人给农牧户开发所占用草场面积1%的土地,作为农牧户的饲草料基地,以补偿其损失。”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该地区由于开发已被国家征用,属国有土地,难道**县政府忘记了1994年下发的这个规定了吗?

    二、对**嘎查所持第九号《草原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县政府一直坚持将该片土地确定为**嘎查集体所有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嘎查所持的第九号草原证。而事实上1985年3月26日**县草原站代**县政府颁发的第九号《草原所有证》,已于1985年6月18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颁布而作废,因为《草原法》实施后,**县政府都重新换发了《草原所有证》,而我所开发的沙区包括其他沙区不属草原都没有发证。此外,第九号《草原所有证》也不规范,《所有证》规定团结嘎查拥有草原468000亩,但那个地方是天然沙区而不是草原。同时,468000亩等于312平方公里,按照该证理解,周边的几个乡镇、苏木都在团结嘎查地界之内。所以,这个草原证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都存在很大的疑问,又如何能作为确权依据?

    三、**县政府对争议土地确权和发证过程中矛盾

    2000年6月28日,**县人民政府根据**中级法院司法建议,作出(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苏木***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而**县土地局于1999年8月,却将这块地以*国用(1999)字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新开发商**,承认该地属国家所有。上面也盖有**县人民政府的大印,说明**政府并非不知道该片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这两个文件前后矛盾,可以看出同一片土地,什么时候是国有,在谁名下是国有,和法律无关,**县政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综上所述,**县人民政府重新所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希望,***市人民政府不要讳疾忌医,能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及时纠正错误,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政府一个清白。

    ***市人民政府

    证据材料:***人民政府文件*政〔2004〕159号《关于**苏木***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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